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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應依左表規定:
┌───┬──────┬───────────────────┐
│ │ │有 效 探 測 範 圍 (平 方 公 尺)│
│型 式│離地板面高度├─────────────┬─────┤
│ │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他建築物│
├───┼──────┼─────────────┼─────┤
│定溫型│ 四公尺以下│ 二十 │ 十五│
├───┼──────┼─────────────┼─────┤
│差動型│ 四公尺以下│ 七十 │ 四十│
│ │ 四至八公尺│ 四十 │ 二五│
├───┼──────┼─────────────┼─────┤
│ │ 四公尺以下│ 一○○ │ 一○○│
│偵煙型│ 四至八公尺│ 五十 │ 五十│
│ │八至二十公尺│ 三十 │ 三十│
└───┴──────┴─────────────┴─────┘
偵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通達天花板牆壁之房間內時,其探測範圍,除照前項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房間樓地板面積。
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平頂時,其探測範圍,除照本條表列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樑或類似構造體所包圍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