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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建築物種類│ 大便器 │小便器│ 洗面盆 │浴缸│
│ │ │ │ │或淋│
│ │ │ │ │浴 │
├─┬───┼─────────┼───┼───────┼──┤
│一│住宅、│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每一居住單位一│每一│
│ │集合住│ │ │個。 │居住│
│ │宅 │ │ │ │單位│
│ │ │ │ │ │一個│
│ │ │ │ │ │。 │
├─┼───┼─────────┼───┼───────┼──┤
│二│小學、│男子:每五十人一個│男子:│每六十人一個。│ │
│ │中學 │ 。 │每三十│ │ │
│ │ │女子:每十人一個。│人一個│ │ │
│ │ │ │。 │ │ │
├─┼───┼─────────┼───┼───────┼──┤
│三│其他學│男子:每七十五人一│男子:│每六十人一個。│ │
│ │校 │ 個。 │每三十│ │ │
│ │ │女子:每十五人一個│人一個│ │ │
│ │ │ 。 │。 │ │ │
├─┼───┼─────┬─┬─┼───┼────┬──┼──┤
│四│辦公廳│ 總人數 │男│女│個數 │總人數 │個數│ │
│ │ ├─────┼─┼─┼───┼────┼──┤ │
│ │ │一至十五 │一│一│一 │一至十五│一 │ │
│ │ ├─────┼─┼─┼───┼────┼──┤ │
│ │ │十六至三十│一│二│一 │十六至三│二 │ │
│ │ │五 │ │ │ │十五 │ │ │
│ │ ├─────┼─┼─┼───┼────┼──┤ │
│ │ │三十六至五│一│三│一 │三十六至│三 │ │
│ │ │十五 │ │ │ │六十 │ │ │
│ │ ├─────┼─┼─┼───┼────┼──┤ │
│ │ │五十六至八│一│三│二 │六十一至│四 │ │
│ │ │十 │ │ │ │九十 │ │ │
│ │ ├─────┼─┼─┼───┼────┼──┤ │
│ │ │八十一至一│一│四│二 │九十一至│五 │ │
│ │ │百十 │ │ │ │一百二十│ │ │
│ │ │ │ │ │ │五 │ │ │
│ │ ├─────┼─┼─┼───┼────┼──┤ │
│ │ │一百十一至│二│六│三 │ │ │ │
│ │ │一百五十 │ │ │ │ │ │ │
│ │ ├─────┴─┴─┼───┼────┴──┤ │
│ │ │超過一百五十人時,│超過一│超過一百二十五│ │
│ │ │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百五十│人時,每增加四│ │
│ │ │計算,每增加男子一│人時,│十五人增加一個│ │
│ │ │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每增加│。 │ │
│ │ │個,每增加女子三十│男子六│ │ │
│ │ │人女用增加一個。 │十人增│ │ │
│ │ │ │加一個│ │ │
│ │ │ │。 │ │ │
├─┼───┼─────┬─┬─┼───┼───────┼──┤
│五│工廠、│ 總人數 │男│女│個數 │一百人以下時,│在高│
│ │倉庫 ├─────┼─┼─┼───┤每十人一個,超│溫有│
│ │ │一至二十四│一│一│一 │過一百人時每十│毒害│
│ │ ├─────┼─┼─┼───┤五人一個。 │之工│
│ │ │二十五至四│一│二│一 │ │廠每│
│ │ │十九 │ │ │ │ │十五│
│ │ ├─────┼─┼─┼───┤ │人一│
│ │ │五十至一百│一│三│二 │ │個。│
│ │ ├─────┴─┴─┼───┤ │ │
│ │ │超過一百人時,以人│超過一│ │ │
│ │ │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百人時│ │ │
│ │ │,每增加男子一百二│,每增│ │ │
│ │ │十人男用增加一個,│加男子│ │ │
│ │ │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六十人│ │ │
│ │ │用增加一個。 │增加一│ │ │
│ │ │ │個。 │ │ │
├─┼───┼─────────┼───┼───────┼──┤
│六│宿舍 │男子:每十人一個,│男子:│每十二人一個,│每八│
│ │ │ 超過十人時,│每二十│超過十二人時,│人一│
│ │ │ 每增加二十五│五人一│男子每增加二十│個,│
│ │ │ 人,增加一個│個,超│人增加一個,女│超過│
│ │ │ 。 │過一百│子每增加十五人│一百│
│ │ │女子:每六人一個,│五十人│增加一個。 │五十│
│ │ │ 超過三十人時│時,每│ │人,│
│ │ │ ,每增加十人│增加五│ │每增│
│ │ │ 增加一個。 │十人增│ │加二│
│ │ │ │加一個│ │十人│
│ │ │ │。 │ │增加│
│ │ │ │ │ │一個│
│ │ │ │ │ │。女│
│ │ │ │ │ │子宿│
│ │ │ │ │ │舍每│
│ │ │ │ │ │三十│
│ │ │ │ │ │人增│
│ │ │ │ │ │加浴│
│ │ │ │ │ │缸一│
│ │ │ │ │ │個。│
├─┼───┼─────┬─┬─┼───┼────┬──┼──┤
│七│戲院 │ 總人數 │男│女│個數 │總人數 │個數│ │
│ │演藝場├─────┼─┼─┼───┼────┼──┤ │
│ │集會堂│一至一百 │一│五│二 │一至二百│二 │ │
│ │電影院├─────┼─┼─┼───┼────┼──┤ │
│ │歌廳 │一百零一至│二│十│四 │二百零一│四 │ │
│ │ │二百 │ │ │ │至四百 │ │ │
│ │ ├─────┼─┼─┼───┼────┼──┤ │
│ │ │二百零一至│三│十│六 │四百零一│六 │ │
│ │ │三百 │ │五│ │至七百五│ │ │
│ │ │ │ │ │ │十 │ │ │
│ │ ├─────┼─┼─┼───┼────┼──┤ │
│ │ │三百零一至│四│二│八 │ │ │ │
│ │ │四百 │ │十│ │ │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超過四│超過七百五十人│ │
│ │ │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百人時│時,每增加三百│ │
│ │ │,每增加男子一百人│,每增│人增加一個。 │ │
│ │ │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男子│ │ │
│ │ │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五十人│ │ │
│ │ │加一個。 │增加一│ │ │
│ │ │ │個。 │ │ │
├─┼───┼─────┬─┬─┼───┼────┬──┼──┤
│八│車站 │ 總人數 │男│女│個數 │總人數 │個數│ │
│ │航空站├─────┼─┼─┼───┼────┼──┤ │
│ │候船室│一至五十 │一│二│一 │一至二百│二 │ │
│ │ ├─────┼─┼─┼───┼────┼──┤ │
│ │ │五十一至一│一│五│二 │二百零一│四 │ │
│ │ │百 │ │ │ │至四百 │ │ │
│ │ ├─────┼─┼─┼───┼────┼──┤ │
│ │ │一百零一至│二│十│二 │四百零一│六 │ │
│ │ │二百 │ │ │ │至六百 │ │ │
│ │ ├─────┼─┼─┼───┼────┼──┤ │
│ │ │二百零一至│三│十│四 │ │ │ │
│ │ │三百 │ │五│ │ │ │ │
│ │ ├─────┼─┼─┼───┼────┼──┤ │
│ │ │三百零一至│四│二│六 │ │ │ │
│ │ │四百 │ │十│ │ │ │ │
│ │ ├─────┴─┴─┼───┼────┴──┼──┤
│ │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超過四│超過六百人時,│ │
│ │ │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百人時│每增加三百人增│ │
│ │ │,每增加男子一百人│,每增│加一個。 │ │
│ │ │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男子│ │ │
│ │ │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五十人│ │ │
│ │ │加一個。 │增加一│ │ │
│ │ │ │個。 │ │ │
├─┼───┼─────┬─┬─┼───┼────┬──┼──┤
│九│其他供│ 總人數 │男│女│個數 │總人數 │個數│ │
│ │公眾使├─────┼─┼─┼───┼────┼──┤ │
│ │用之建│一至五十 │一│二│一 │一至十五│一 │ │
│ │築物 ├─────┼─┼─┼───┼────┼──┤ │
│ │ │五十一至一│一│四│二 │十六至三│二 │ │
│ │ │百 │ │ │ │十五 │ │ │
│ │ ├─────┼─┼─┼───┼────┼──┤ │
│ │ │一百零一至│二│七│四 │三十六至│三 │ │
│ │ │二百 │ │ │ │六十 │ │ │
│ │ ├─────┼─┼─┼───┼────┼──┤ │
│ │ │ │ │ │ │六十一至│四 │ │
│ │ │ │ │ │ │九十 │ │ │
│ │ ├─────┼─┼─┼───┼────┼──┤ │
│ │ │ │ │ │ │九十一至│五 │ │
│ │ │ │ │ │ │一百二十│ │ │
│ │ │ │ │ │ │五 │ │ │
│ │ ├─────┴─┴─┼───┼────┴──┼──┤
│ │ │超過二百人時,以人│超過二│超過一百二十五│ │
│ │ │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百人時│人時,每增加四│ │
│ │ │,每增加男子一百二│,每增│十五人增加一個│ │
│ │ │十人男用增加一個,│加男子│。 │ │
│ │ │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六十人│ │ │
│ │ │用增加一個。 │增加一│ │ │
│ │ │ │個。 │ │ │
├─┴───┴─────────┴───┴───────┴──┤
│說明: │
│一、本表所列使用人數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
│(一)小學、中學及其他學校按同時收容男女學生人數計算。 │
│(二)辦公廳之建築物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一人計算。 │
│(三)工廠、倉庫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一人計算或得以目的事│
│ 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
│ 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由申請人檢具預定設廠之製程│
│ 、設備及作業人數,區分製造業及非製造業,前者送請中央工│
│ 業主管機關檢核,後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分別│
│ 依檢核或備查之作業人數計算。 │
│(四)宿舍按固定床位計算,且得依宿舍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之│
│ 。 │
│(五)戲院、演藝場、集會堂、電影院、歌廳按固定席位數計算;未│
│ 設固定席位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平方公尺一點二人計算。 │
│(六)車站按營業及等候空間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四人計算,航空站│
│ 、候船室按營業及等候空間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或│
│ 得依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車站、航空站、候船室使│
│ 用人數(以每日總運量乘以零點二)計算之。 │
│(七)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
│ 。 │
│(八)本表所列建築物人數計算以男女各占一半計算。但辦公廳、其│
│ 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工廠、倉庫、戲院、演藝場、集會堂、│
│ 電影院、歌廳、車站及航空站,得依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
│ 之。 │
│二、依本表計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
│ 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為表列個數二分之一以│
│ 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