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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招牌廣告燈及樹立廣告燈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均應裝設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器。
二、設置於屋外者,其電源回路之配線應採用電纜。
三、廣告燈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均應接地。
四、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電源電壓及輸入電流,以備日後檢查之用。
五、電路之接地、漏電斷路器、開關箱、配管及配線等裝置,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