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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8 條
建築物為收容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建築物收容前項電信設備與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通信設備時,得設置設備室,其供電信設備所需面積依前項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