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1 條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