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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3 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