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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99-1 條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
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
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
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
六條第五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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