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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5 條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