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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179 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
一、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
、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
,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
二、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
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
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四、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且可
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
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六、緩衝區: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
,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供緊急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