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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