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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149 條
高架遊戲設施之構造,除應符合建築構造編之有關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支撐或支架用於吊掛車廂、纜車或有人乘坐設施之構造,其主要部份
應為鋼骨造或鋼筋混凝土造。
二、第一款之車廂、纜車或有人乘坐設施應構造堅固,並應防止人之墜落
及其他構造部份撞觸時發生危害等。
三、滾動式構造接合部份均應為可防止脫落之安全構造。
四、利用滑車昇降之纜車等設備者。其鋼纜應為二條以上,並應為防止鋼
纜與滑車脫離之安全構造。
五、乘坐設施應於明顯處標明人數限制。
六、在動力被切斷或控制裝置發生故障可能發生危險事故者,應有自動緊
急停止裝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在安全上之必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