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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