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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臨時住宅之公共設施維修,由管理委員會或推舉住戶代表一人向鄉 (鎮、
市、區) 公所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鄉 (鎮、市、區) 公所或縣 (
市) 政府評估確有需要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