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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委員會接受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應設專款帳戶保
管;其動支並應召集全體住戶開會,並經全體住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住戶因故無法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但每戶以受託一戶為限。
前項專款帳戶應由管理委員會互推三名委員共同具名開立帳戶,設置帳冊
,並應送鄉 (鎮、市、區) 公所備查;捐款之運用除依捐贈單位指定用途
外,應全數使用於臨時住宅之救助、活動舉辦及公共事務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