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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開發建築,應依該地區及附近地區發展狀況,參酌左列條
件評估其開發效益:
一、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之處理。
二、地質改良及水土保持。
三、公害防治設施。
四、住宅需求分析。
五、聯外幹道及大眾運輸系統。
六、附近地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配合。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