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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民住宅地區計畫容納人口未滿五千人者,其應設置之兒童遊樂場設施,
得另依左列規定,於住宅基地內設置之:
一、應有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設於自然地面。
二、每處面積不小於九十平方公尺,短邊長度不小於六公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