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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評鑑項目、配分及內容如左:
一、規劃設計:佔十五分。
(一) 規劃作業。
(二) 工程設計。
(三) 公共設施。
二、發包施工:佔二十分。
(一) 發包作業。
(二) 工程管理。
(三) 建材用料。
(四) 施工品質。
三、計價租售:佔十五分。
(一) 計價作業。
(二) 租售作業。
四、管理維護:佔二十分。
(一) 行政管理。
(二) 環境維護。
(三) 輔導服務。
五、財務管理:佔十五分。
(一) 資金籌措。
(二) 資金運用。
(三) 資金管理。
六、執行成果:佔十五分。
(一) 計畫作為。
(二) 執行進度。
(三) 土地籌供。
前項評鑑項目如有部分從缺時,其餘項目之配分,由評鑑小組調整之。
貸款人民自建及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評鑑項目、配分及內容由評
鑑小組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