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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標售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
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下列原則訂定之:
一、房屋按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並參照標售當時直轄
市、縣 (市) 不動產 (房屋) 標準評定表所定各街路地段之調整率。
二、土地參照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售價查估加成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