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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
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後,將該屋鑰匙交付
承購人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