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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租國民住宅,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
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
消其承租權,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