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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直轄市、縣 (市
) 實際需要,依照第二條之規定,統籌規劃訂定該年度各種方式之國民住
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及各金融機構
配合提供之資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