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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技術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
證:
一、登記證之記載事項有變更。
二、公司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
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董
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或執業技師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