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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沉澱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初步沉澱池:
(一)池之形狀為矩形時,矩形池長與寬之比為三比一至五比一,寬度及長度依刮泥設備而定,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下,長度為四十公尺以下,池數為二池以上,為水密性構造,並應設置刮泥設備。圓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矩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二)漏斗型之污泥貯留槽壁應與水平成六十度以上。
(三)初步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有效水深(m) │水面積負荷 │
│ │ │(m³/m2.日) │
├────┼───────┼───────┤
│活性污泥│二點五-四點零│三十五-七十 │
│法 │ │ │
├────┼───────┼───────┤
│生物膜法│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五-五十 │
└────┴───────┴───────┘
┌───────┬──────┐
│沉澱時間 │溢流負荷 │
│(小時) │(m³/m.日)│
├───────┼──────┤
│一點五至二 │一百二十- │
│ │二百五十 │
├───────┼──────┤
│二點零至二點五│一百以下 │
└───────┴──────┘
(四)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在進流口應設置整流壁。
(五)出水設備以使用溢流堰者為主,並設置除渣設備。止渣板之板頂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六)矩形池應設有連續轉動式或往復式刮泥板,刮泥板速度為每分鐘零點三公尺至一點二公尺,圓形池宜設迴轉式刮泥板,以每小時一週轉至三週轉,刮泥板外週速度為每分鐘三公尺以下。
(七)污泥應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二、最終沉澱池:
(一)最終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範圍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 │有效水深(m) │水面積負荷 │沉澱時間│
│ │ │(m³/m2.日) │(小時)│
├──────┼───────┼───────┼────┤
│活性污泥法(│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三十 │三-五 │
│高負荷型)、│ │ │ │
│生物膜法 │ │ │ │
├──────┼───────┼───────┼────┤
│活性污泥法 │三點零-四點零│八-十二 │六-十二│
│(低負荷型)│ │ │ │
└──────┴───────┴───────┴────┘
┌───────┐
│溢流負荷 │
│(m³/m.日) │
├───────┤
│八十-一百五十│
│ │
│ │
├───────┤
│五十以下 │
│ │
└───────┘
(二)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整流壁之設置同初步沉澱池。
(三)出水設備以溢流堰為主。
(四)污泥得藉水位差排放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五)其餘形狀、構造、刮泥機設備依照前款初步沉澱池之規定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