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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
│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私設│人行道│寬度六公尺│寬度超過六│
│置 │地內 │側巷 │通路│ │以下道路 │公尺道路 │
├───┼───┼───┼──┼───┼─────┼─────┤
│覆土深│二十以│四十以│六十│七十五│一百以上 │一百二十以│
│度(公│上 │上 │以上│以上 │ │上 │
│分) │ │ │ │ │ │ │
└───┴───┴───┴──┴───┴─────┴─────┘
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