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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 29 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
,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
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
畫與相關補貼,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
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