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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無償撥供開發使用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優先指配為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
安置受災戶用地;其指配順序如下:
一、本市、縣 (市) 有土地。
二、本鄉 (鎮、市) 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
五、他鄉 (鎮、市) 有土地。
前項公有土地之指配及領回其他土地者,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