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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購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其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得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