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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於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之公告期間內,提出參與投標之申請,或雖已參與投標而未得標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但主管機關重行辦理標售、標租,而其標售、標租條件有所變更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