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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
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