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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投資抵減證明與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應填報或檢附之資料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