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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
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分供應。
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
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與新市鎮未來發展相配合。
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之住宅需求。
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
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
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
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
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