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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