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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實際面積與左列有效係數之
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左: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五。
二、通路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八。
三、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托計畫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距計畫道路境界線未達四
公尺部分,有效係數為一.五。距計畫道路境界線在四公尺以上部
分,有效係數為一.○。
(二) 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其有效係數為○
.八。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或騎樓時,有效係數應依左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頂蓋或騎樓淨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有效值為○.八。
二、頂蓋或騎樓淨高度未滿五公尺者,有效值為○.六。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左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未逾一.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逾一.五公尺未超過三‧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八。
三、高低差逾三.五公尺未超過七公尺部分,有效值為○.六。
同一垂直空間具有兩種以上之開放空間時,第一項有效係數以各部分有效
係數之和累計之,但最高以一.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