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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規則公布施行前,原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鑿井業之商號,應於本
規則公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登記,逾期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