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受停業處分之鑿井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將所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
,送該主管機關加註停業起訖日期後發還之,並由主管機關通知該管同業
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