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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申請歇業登記,專營者應繳銷所領登記證及業務手
冊。兼營者除應繳銷業務手冊及申請變更登記外,主管機關並應通知該管
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