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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