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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
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
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