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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