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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10 條
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
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
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
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
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
地等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