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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三、買受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方,或已依法繼受者。
四、出賣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賣方。如建物與土地分屬不同出賣人者,為建物買賣契約之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