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核准函,並副知出賣人。
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建案名稱、買賣標的、買受人、簽約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核准函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