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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並追回已發給之檢舉獎金:
一、提供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為偽造或變造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隱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身分或同條第四款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