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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
檢舉案件受裁處人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期滿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未繳納或部分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後,依實收罰鍰計算發給檢舉獎金;未完全受清償者,應按執行結果分次計算發給。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