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