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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