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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前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者,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應即向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於退會後一個月內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
租賃住宅服務業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向原所在地同業公會或已加入之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請退會,並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前,加入遷入地同業公會或第一項規定之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退會及重新加入同業公會:
一、遷入地所在地同業公會與原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相同。
二、遷入地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且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與原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