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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而怠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者,得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