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停業、復業及裁撤,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變更證明文件,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一、分設營業處所名稱或所在地。
二、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經營型態或組織。
前項第二款事項有變更者,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先依前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者,應換發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