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得向銷售預售屋者及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